法定 空地 分割
法定 空地 分割
*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建蔽率. 解除套繪.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 返回 置頂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申請書。建築師委託書。設計建築師簽證表。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地籍圖謄本 (3個月有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比例1/)。使用執照影本及圖說。擬分割平面詳圖。 一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 申請方式 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 金融機構匯款 信用卡 郵政劃撥 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 悠遊卡 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一般申請(通案性):24日網路申辦:24日 全程式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 二、主講人:謝秉錡律師. 解釋函 ·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6月28日台(88)內地字第號函 · 要旨農田水利會非公產管理機關,無檢附未提供法定空地使用證明申辦土地分割之適用 · 內容 宜蘭縣政府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服務內容 應備證件:申請書。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4 法定空地分割申請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n=32A75ABD) 或以您法定空地可否拋棄?. 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該法條第3項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使用負擔,從而所有權人應無從拋棄該空地所有權 一、主題:法定空地解除套繪 案例分享. (一)若建物屬A所有,法定空地屬B所有,B是否有辦法解除建築管制?.
- 下列建築基地准予分割,其分割圖、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分割示意圖如附。· 根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設法定空地,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或移轉的話,是不准分割的。 至於應該要怎麼分割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法規。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法定空地的面積超過應該保留地面積才可以進行分割。 至於這樣的一個法律爭議應該要如何提起訴訟? 屏東地方法院訴判決表示原告可以根據民法第67條的規定請求被告申請法定空地分割 至於到底法定空地應該要怎麼樣做特定位置的分割,分割是不是能夠得到行政機關的准許,分割後可不可以去單獨建築房屋,這些問題都不是法院應該關心的問題,法院只同意被告應該要配合原告去進行法定空地分割的情形。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的時候,應該要以什麼人為被告呢?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 南投縣政府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年月日府建管字第號. 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
- 內政部新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 〔記者林耀文/高雄報導〕為解決土地持分與爭產問題,造成老屋或土地閒置無法開發利用現象,內政部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民眾可依法院判決,且分割後基地條件符合建築法規,可向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單獨建築。. 依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72)內地字第號函釋: 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 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土地分割經法院判決 可申請獨建. 分類:建管科;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科; 發布日期: 相關檔案.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建設附件五).doc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三、 法定空地可否單獨拋棄?
-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 函轉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年12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函辦理。·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第條. 南投縣政府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年月日府建管字第號. 第條. 下列建築基地准予分割,其分割圖、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分割示意圖如附。第條. 第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書證表單.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pdf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 標準作業程序.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 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影本。 建築線圖,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檔案下載.
- 依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72)內地字第號函釋: 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 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第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 ,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 使用者為限。 第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 之證明文件。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三、 法定空地可否單獨拋棄?
行都市計畫規定,執行尚有疑義呈請貴局釋疑。(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de abr. 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完成地籍分割後,始可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但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辦理逕為分割或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日 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得單獨. de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 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影本。 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 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且完成地籍分割及 提案四:有關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是否需檢討現.標準作業程序.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二)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 標籤: 解 釋 函 瀏覽人次: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函轉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年12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號,目錄第9組編號第號。 附件檔案.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號.pdf 更新日期: 檔案大小:kb 回前一頁 第條. 第條. 書證表單.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pdf 第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 ,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 使用者為限。 第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 之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二)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 標籤: 解 釋 函 瀏覽人次: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函轉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年12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號,目錄第9組編號第號。 附件檔案.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號.pdf 更新日期: 檔案大小:kb 回前一頁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檔案下載.
de法定空地分割申請 · 熱呼呼的分割證明出爐囉~~ · 這一件有點辛苦,因為申請基地是67年的使用執照,將近40年了,門牌經過整編、地籍經過重測 · 所以無論是在 de abr.標準作業程序.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pdf · (二)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 共有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具有法定空地限制的共有土地也必須要遵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可以准予分割也沒有定分割方法的可能性。.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事情:.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農業用地是共有的情形,在還沒有解除套匯內政部新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該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第四條則規定,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依建築法頒訂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申請分割土地之建物若屬於合法建物,即應依辦法規定,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分割。 土地上新舊違章建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然就不適用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但仍需向建管單位申請「無套繪證明」,證明整棟建物均未申請建築許可,即可不受分割辦法限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分割。 (記者謝鳳秋)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卡達世界盃 Fun世足 網友回應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1、3、4款、第4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即屬『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第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檔案下載. 書證表單.
依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72)內地字第號函釋: 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 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 · 函轉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年12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號,目錄第9組編號第號。 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 圍,其比例不得小於1/。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付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 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五)原核准建 築圖說(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平面圖) 三、 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 築使用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申請書。建築師委託書。設計建築師簽證表。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地籍圖謄本 (3個月有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比例1/)。使用執照影本及圖說。擬分割平面詳圖。 一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 申請方式 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 金融機構匯款 信用卡 郵政劃撥 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 悠遊卡 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一般申請(通案性):24日網路申辦:24日 全程式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 根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設法定空地,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或移轉的話,是不准分割的。 至於應該要怎麼分割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法規。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法定空地的面積超過應該保留地面積才可以進行分割。 至於這樣的一個法律爭議應該要如何提起訴訟? 屏東地方法院訴判決表示原告可以根據民法第67條的規定請求被告申請法定空地分割 至於到底法定空地應該要怎麼樣做特定位置的分割,分割是不是能夠得到行政機關的准許,分割後可不可以去單獨建築房屋,這些問題都不是法院應該關心的問題,法院只同意被告應該要配合原告去進行法定空地分割的情形。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的時候,應該要以什麼人為被告呢?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三、 法定空地可否單獨拋棄?
-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第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建蔽率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二)土地受他人建築執照套繪是很常見的情形,尤其在共有物方面。 例如共有人A要築建房屋,其它共有人於書面上蓋章同意,之後共有土地分割,可能C、D所分得的土地已經被套繪了。土地發生被套繪的情形而無法供建築使用,是屬於妨害其土地所有權。 (1)所謂「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礙、或侵害所有權支配可能性。 (2)對他人所有權加以妨害者,無論有無過失,均負排除之義務。 對他人所有權加以侵害,造成損害者,以具有意或過失為要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條第1項前段)。
- 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 返回 置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申請書。建築師委託書。設計建築師簽證表。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地籍圖謄本 (3個月有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比例1/)。使用執照影本及圖說。擬分割平面詳圖。 一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 申請方式 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 金融機構匯款 信用卡 郵政劃撥 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 悠遊卡 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一般申請(通案性):24日網路申辦:24日 全程式內政部新公佈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該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第四條則規定,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1、3、4款、第4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即屬『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
- 第條. · 根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設法定空地,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或移轉的話,是不准分割的。 至於應該要怎麼分割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法規。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法定空地的面積超過應該保留地面積才可以進行分割。 至於這樣的一個法律爭議應該要如何提起訴訟? 屏東地方法院訴判決表示原告可以根據民法第67條的規定請求被告申請法定空地分割 至於到底法定空地應該要怎麼樣做特定位置的分割,分割是不是能夠得到行政機關的准許,分割後可不可以去單獨建築房屋,這些問題都不是法院應該關心的問題,法院只同意被告應該要配合原告去進行法定空地分割的情形。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的時候,應該要以什麼人為被告呢?第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三、 法定空地可否單獨拋棄? 依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72)內地字第號函釋: 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 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檔案下載.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pdf 標準作業程序. 書證表單.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申請書。建築師委託書。設計建築師簽證表。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3個月有效)。地籍圖謄本 (3個月有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比例1/)。使用執照影本及圖說。擬分割平面詳圖。 一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 申請方式 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 金融機構匯款 信用卡 郵政劃撥 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 悠遊卡 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一般申請(通案性):24日網路申辦:24日 全程式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二)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法定空地證明申請對象分為一般民眾 (土地所有權人、受委託之土地代書、遺產繼承人)辦理土地買賣、繼承前,了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另一申請對象為地政事務所、稅捐單位等為辦理土地分割合併、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稅則減免等,需查明有關地號座落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案例圖示 地籍套繪圖(配置圖) 圖示說明 一樓平面配置圖 法定空地 Q&A Q1、非所有權人 (建築物、土地)是否可申請『法定空地證明』? A:依法定空地證明申請規定暨維護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需取得委託書或同意書始得申請。 Q2、法定空地證明申請書應檢附之產權證明文件及地籍圖謄本,是否可使用影本代替? 函轉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年12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號,目錄第9組編號第號。 附件檔案.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號.pdf 更新日期: 檔案大小:kb 回前一頁 請問逕為分割、更正編定、變更編定、假分割、法定空地以上5種解釋名詞及其用途為何?. 台端洽詢事項,茲答覆如下:.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或因應國防、交通等需要,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辦理之土地分割。. (一)逕為分割. 如 第條. 第條.
標準作業程序. 書證表單. 檔案下載.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odt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書.pdf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二)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法定空地證明申請對象分為一般民眾 (土地所有權人、受委託之土地代書、遺產繼承人)辦理土地買賣、繼承前,了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另一申請對象為地政事務所、稅捐單位等為辦理土地分割合併、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稅則減免等,需查明有關地號座落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案例圖示 地籍套繪圖(配置圖) 圖示說明 一樓平面配置圖 法定空地 Q&A Q1、非所有權人 (建築物、土地)是否可申請『法定空地證明』? A:依法定空地證明申請規定暨維護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需取得委託書或同意書始得申請。 Q2、法定空地證明申請書應檢附之產權證明文件及地籍圖謄本,是否可使用影本代替?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案.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 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第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 ,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 使用者為限。 第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 之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分割後,各基地之資料依序填於下表。(不敷使用時於次頁繪製) 分割後各基地編號 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 法定空地面積 建蔽率 擬分割圖繪製欄(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建築物著紅色,法定空地著綠色,現有空地著草綠色,分割線 應加以標示。 · 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有表示法定空地原則上是不可以分割的,必須要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才可以分割而且必須拿到主管機關准予分割的證明才可以進行法定空地的分割。 共有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具有法定空地限制的共有土地也必須要遵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可以准予分割也沒有定分割方法的可能性。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事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農業用地是共有的情形,在還沒有解除套匯登記之前,不可以只針對農業用地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農業設施與農舍的定義完全不一樣,農業設施的辦法也沒有規定套繪的土地禁止分割的登記規定。 但是農業設施本身也是必須申請建築執照也是有法定空地存在,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規定,法定空地分割必須有前提要件存在也就是符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 影範圍,其比例不得小於1/。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付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 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 圍,其比例不得小於1/。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付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 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